2014年12月22日 星期一

對於 <那個女人的指控> 有感 !!!

要指控別人
應該拿出證據 !!
別總是用 <聽說 !!!> <聽別人說 !!!>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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聽說 聽說...
其實就是自己說 !!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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奇怪的是
指控別人犯罪  拿不出證據
還要<被指控人>  拿出<沒有犯罪的證據 >!!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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真是
天下奇聞 !!!

更還有小屁孩 跟著
要被指控人出來  <證明自己的清白>!!!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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現在的年輕人
腦袋有洞  是吧 !!!!??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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