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14年3月31日 星期一

福懋 !!?? 真相是甚麼 !!??

真相
天佑我們台灣 活動在和平中收場
少了我們最怕的暴力 也沒留下混亂的場地
實為台灣之幸 !!
只是
在眾多互不信任下
我終於看到了一點共識 : 也是活動方 不斷強調的
<這是一場高水準的演出 和平的結束 沒留下垃圾 !>
這一點
我們十幾年前新黨活動 也是如此
可是 當時我卻採不同意見 !!
質疑新黨 :
<和平 理性 和 清潔的場地 不是我們公民最基本的修養嗎 !!??
有甚麼理由值得要欣喜若狂 !!>
今天 我還是講同樣的話 !!
其實是我們過去太縱容 政黨 工運 農運 社運.....等活動了
這樣好了
終於的這一點共識 讓我們堅持下去 不要因為立場的不同而改變
這才是民主的真諦!! 對吧 !!??
那 我們是否要共同譴責 不遵守法律 入侵公署 竊盜...的... !!??
各位看官 各憑良心 !!
再進到這個大家抗議的協議的主題討論 :
<一>服貿協議內容部份 :
請參照
附件一 <海峽兩岸服務貿易協議>本文
附件二 <服務貿易特定承諾表>
附件三 <關於服務提供者的具體規定>
協議爭議部分 :
<a>公共採購 補貼 公部門的公共工程....等
涉及國家資源 國家安全...等事項的疑慮 :
由條文 :
第三條 範圍界定即有明顯規定 如下 :
<第二款、本協議不適用於:
(一)公共採購;
(二)在一方內為行使公共部門職權時提供的服務;
(三)一方提供的補貼或補助,或者附加於接受或持續接受
這類補貼的任何條件。但如果前述補貼顯著影響一方
在本協議下所做特定承諾,另一方可請求磋商,以友
好解決該問題。應另一方請求,一方應儘可能提供與
本協議下所作特定承諾有關的補貼訊息;....>
另外在 公共工程部份 <CPC512. 513.514.516.517>
則於 服務貿易特定承諾表 P18
<允許大陸服務提供者在臺灣以合資形式設
立商業據點,提供營造及相關工程服務。大
陸服務提供者總持股比例不超過 12%,不具
控制力。 >
兩者合一 則排除了這項謠言性的疑慮 !!
<b>資本移動問題 :
第三章 第十三條 :<....如一方就其作出市場開放承諾,則該方應允許相關的資
本移動。...>
這一條 本人認為 <彌足珍貴>
千里舟車 為了財 !!
過去
<偷跑>的業者 多是自然人 或是 中小企業
是在對方<善意>之下生存 獲利
所以
這樣的模式使得我們的小生意人只得用
<不透明的資金> <地下的管道>進行
造成 資金進也進不去 出也出不來的窘境
而地下的走道 風險高 又違法
通常是不出事則矣 出事就麻煩了
過去 我就曾經試圖拯救過一個 <逃漏稅 套匯>的台商
小商人 小企業 難ㄚ !!
這一條 終於讓我看見曙光
<c>意識型態問題 :
不管您是 獨派 統派 兩國論派 特殊的國與國派...
這一個協議的主文
是這些年來少見的滿足各種需求的作品
1.雙方在對等的原則下 並未述說兩者的法律管轄關係
但是承認了我們的實際政府主權的存在 <很多事 可作 不可說>
2.本文有關互相開放的原則 都依照平等互惠原則
3.承諾 進程 聯繫方式 文書格式 爭議協調 修正....等 都有明確的規定
只是
當初蔡老英把這個協議的法律地位 放在<兩岸人民關係條例>的做法
我頗有疑義 !!
為什麼不就把它當作一般的國與國的條約處理 !!??
<d>投資移民問題 :
雙方其實都有排除限制
那一篇 <投資 依親 獲得公民權 影響政治版圖>的存心誤導的文章
實在用心可惡 !!!
是否讓我們能更理性的面對這種惡性的挑撥 !!??
<二>服貿協議過程部份 :
這是這次活動的中期 出現的主訴求
訴求 : 談判時不透明 簽約時不透明 說明影響產業不透明 法條通過時不透明
於是 說是 <黑箱作業>!!!
我們先看協議的法律地位問題
請不要有偏見的看這<附件四兩岸人民關係第五條的立法過程>
兩岸人民關係第五條的<送立法院備查>還是當時的在野黨國民黨所為
<<協議之內容涉及法律之修正或應以法律定之者,協議辦理機關應於協議簽署後三十日內報請行政院核轉立法院審議;
其內容未涉及法律之修正或無須另以法律定之者,協議辦理機關應於協議簽署後三十日內報請行政院核定,並送立法院備查,其程序,必要時以機密方式處理。>>
其一 : <如有涉及法律之修正或應以法律定之者,協議辦理機關應於協議簽署後三十日內報請行政院核轉立法院審議>
是 <協議簽署後30日內報請行政院核轉立法院審議>
法律並無規定 : <談判前 中 . 有向立法院報告知義務>
其二 : <內容未涉及法律之修正或無須另以法律定之者,協議辦理機關應於協議簽署後三十日內報請行政院核定,並送立法院備查,其程序,必要時以機密方式處理。>
我不知這次的協議 是否應該有法律需要調整
如無 送立法院備查就好了
如有 行政院也須送立法院審議
而以某些國家的法律慣例
如在一定時間內立法機關並不審議 則視同無異議存查
有人說 :<沒經過法定的聽證制度 不透明 >
那 我們的國家 現有的聽證制度是甚麼 !!??
如果沒有
那 說明會 兩黨分工舉行的公聽會 夠不夠 !!??
有人說 :<沒有監督條例 不放心 >
好ㄚ
那我們來立法 !!
可是
法律的<不朔既往> 可是存在 !!??
沒有聽證制度 沒有監督條例
這是簽這個協議之前的法律狀況
於是
簽協議 和 聽證 監督條利的立法
實際上是脫鉤的 !!!
若是善意
可以雙向並行
若是強勢 誰一定應該理你 !!??
再更進一步說
我一向主張<相同屬性的事例 用相同解決的方法>
這才是無偏見的做事方法
所以了
且不說 WTO 臺新 臺紐...是怎樣的法律過程了
請看下面<附件五> 由陳大律師整理出來的前例
30多項協議 哪一項是用今天在凱道的同胞們的主張通過的 !!??
答案是 :<沒有 !!!>驚人吧 !!??
這個協議 是在去年的六月二十一日簽署
一直延到今年三月 才有那所謂的30秒通過的問題
長達半年多的說明 公聽會 開放了解
何謂黑箱 !!??


真相到底是甚麼 !!??
我從來就不相信粉墨登場的優伶
我只相信 匆忙間 露出的馬腳
才是真正的事實
而事實是甚麼 !!??
我們看 :
1.這是起初占領立法院的照片
請問
哪個聲稱愛國家的公民活動
會做這種事情 !!??

可以不喜歡這個國家
可以不喜歡這面旗子
可是
你不可以侮辱這面國旗 !!!
卻聲聲自稱 愛國家 !!
這是引爆我最大不滿的導火線 !!!
2.這是從台南成大動員的學生的傑作
是甚麼樣的內心狀態
讓這些年輕人 用這樣永遠無法原諒的字眼來形容另一個族群 !!??
短暫的從政經驗
其實讓我了解的更多
這兩面照片
顯示了這些人背後的兩個陰靈

這兩個背後陰靈
正就是民進黨從政黨員 和 支持者的
口說不出的 <房間裡的大象>!!!假裝看不到 !!!
大家都不要裝了 !!!
議題 只是 工具 !!
真正的原因是這兩個背後靈作祟 !!
所以
藍軍 或是 國民黨 都不可以做
同樣的事情
綠軍 或是 民進黨 都可以做 !!
十幾年前
一個民進黨的創黨大老 在酒後 親口勸我 :
<你們外省的第二代 應該識相的放棄一些政治權力 !!>
我當時不服
用了幾十萬元 去選舉
證明了這句話的真實性 !!
我放棄了 !!
可是 心寒的說
這些外省本省的與我何干 !!??要我放棄我這一代的政治權力 !!??
昨天
自己教過的學生
說 : 這是外省第一代的債 !!要我這一代來還 !!
我 .... 我的父親 來台時約17歲 他欠誰的 !!??
又說 : 當時的語言政策 造成台人的失落 !!!
我.....我...
我的女兒 也聽不懂我母親的話 山東話
我剛到台北時 我也聽不太懂 台北的<國語>
因為我的小學老師 幾乎都是山東人 !!
我家 也放棄了<母親講的話 >!!!誰吃虧了 誰欺負誰了 !!??
大家都不要假裝了 !!
那隻大象 是存在的 !!!
國家的認同 族群的認同
是所有問題的癥結
只是大家都不願意說罷了 !!!
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
反馬
我沒意見
我也不喜歡這個人 !!!
可是
反馬 不要反到無限上綱 !!
反馬 不要反到族群鬥爭 !!
反馬 不要反到 侮辱我們的國家 國旗 !!!
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
再說一下 今天和幾個企業家的聊天
他們說 :
<三到五年內
生產性的工廠 要遷出台灣
獲利 是企業CEO的天職
當在非生產力差異的因素下 會導致企業的生存發生疑慮
他們 只好去尋找生存的空間了 !!!>
大家 珍重吧 !!!
附件一 <海峽兩岸服務貿易協議>本文
http://www.ecfa.org.tw/…/%E6%B5%B7%E5%B3%BD%E5%85%A9%E5%B2%…
附件三 <關於服務提供者的具體規定>
http://www.ecfa.org.tw/…/%E9%99%84%E4%BB%B6%E4%BA%8C%E3%80%…
附件四: 兩岸人民關係第五條的立法過程
http://blog.udn.com/tsaixiaolang/11993068
附件五 :立法院存查的兩岸協議 :
( 陸委會網站,http://www.mac.gov.tw/ct.asp?xItem=67145&ctNode=5710&mp=1)
•第八次江陳會談簽署之兩項協議,並就人身自由與安全保障事宜達成共識 • 海峽兩岸海關合作協議 (2012-08-09)
• 海峽兩岸投資保障和促進協議 (2012-08-09)
• 海基會與海協會有關「海峽兩岸投資保障和促進協議」人身自由與安全保障共識 (2012-08-09)
•第七次江陳會談簽署協議文本 • 海峽兩岸核電安全合作協議 (2011-10-20)
•第六次江陳會談簽署協議文本 • 海峽兩岸醫藥衛生合作協議 (2010-12-23)
•第五次江陳會談簽署協議文本 • 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 (2010-06-29)
• 海峽兩岸智慧財產權保護合作協議 (2010-06-29)
•第四次江陳會談簽署協議文本 • 海峽兩岸農產品檢疫檢驗合作協議 (2009-12-22)
• 海峽兩岸標準計量檢驗認證合作協議 (2009-12-22)
• 海峽兩岸漁船船員勞務合作協議 (2009-12-22)
•第三次江陳會談簽署之三項協議,並就「陸資來台投資」事宜達成共識
• 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 (2009-04-26)
• 海峽兩岸空運補充協議 (2009-04-26)
• 海峽兩岸金融合作協議 (2009-04-26)
• 海峽兩岸保險業監督管理合作瞭解備忘錄 (2009-12-07)
• 海峽兩岸銀行業監督管理合作瞭解備忘錄 (2009-12-07)
• 海峽兩岸證券及期貨監督管理合作瞭解備忘錄 (2009-12-07)
• 海基會與海協會就「陸資來台投資」事宜達成共識 (2009-04-26)
•第二次江陳會談簽署協議文件
• 海峽兩岸空運協議 (2008-11-04)
• 海峽兩岸食品安全協議 (2008-11-04)
• 海峽兩岸海運協議 (2008-11-04)
• 海峽兩岸郵政協議 (2008-11-04)
•第一次江陳會談簽署協議文件
• 海峽兩岸包機會談紀要 (2008-06-13)
• 海峽兩岸關於大陸居民赴臺灣旅遊協議 (2008-06-13)
• 兩會商定會務人員入出境往來便利辦法 (1994-08-24)
• 辜汪會談共同協議 (1993-05-24)
• 兩岸公證書使用查證協議 (1993-05-24)
• 兩岸掛號函件查詢、補償事宜協議 (1993-05-24)
• 兩會聯繫與會談制度協議 (1993-05-24)
• 金門協議 (1990-09-12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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