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14年4月14日 星期一

台大 我的母校 法學院院長說 :<他們沒有教好 ........> 是真話 !!!

雖然很多人不喜歡
我還是要說 !! 純就法律觀念解析 !!!而非個人價值觀 !!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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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大 我的母校
法學院院長說 :<他們沒有教好 ....馬....>
<雖然 院長是低很多屆的 馬英九的學弟>
然後 鏡頭轉到外面
訪問了三個法律系的學生
都說 : <ㄣ !! 沒教好 !! 他違憲違法 !!>

讓我們來看看 這個總統 違背了哪條和人民的權力議定書 !!?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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從民國80年5月一日公布的<憲法增修條文> 前言:
<<為因應國家統一前之需要.....>>
這個前言 十年歷經數次修憲 <<從來沒人主張更動過 !!!>>
就算是我參予的那幾次 國民黨 民進黨 和 新黨
沒有任何政黨在修憲時提出異議 !!!
可見 這是國內在眾多紛擾中 最大的共識 !!
而在總統章節<第四章>裡
第38條 總統依本憲法之規定 行使締結條約及宣戰媾和之權
可見 <條約權>亦是總統職權 !!
再來 這個憲法的基本精神 是 <權力分立制>
五權分立 互相制衡 是其內涵的主要架構
雖然 胡佛 荊知仁等學者 當年主張 是<準內閣制>
可是在 第75條 立法委員不得兼任官吏
及 當年修憲 拿掉的55條 <行政院長由總統提名 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>
行政立法兩權分立的制度就越加明顯了 !!
議者可能是主張 63條 :<立法院有議決......條約案.....重要事項之權>
可是 這次的福茂協議 馬政府 並不是<沒有送交國會議決>
而是 在議決的過程中有所爭議
所以 並不是<馬政府違憲>!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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至於<違法部分> :
總統是否有參予兩岸之間的實際政務運作的權利方面
在 國安三法之<國家安全法>所衍生的< 國家安全會議組織法>
<民國92.6.25公布>
<<第2條(會議定位)
國家安全會議,為總統決定國家安全有關之大政方針之諮詢機關。
前項所稱國家安全係指國防、外交、兩岸關係及國家重大變故之相關事項。>>
已經把<兩岸事務>列入總統職權
再來
有關兩岸人民的權利義務部分:
因應 憲法增修條文之前言:<為因應國家統一前之需要....>
所制定的<兩岸人民關係條例><正文是: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>
第五條 :
<......協議之內容涉及法律之修正或應以法律定之者,協議辦理機關應於協議簽署後三十日內報請行政院核轉立法院審議;其內容未涉及法律之修正或無
須另以法律定之者,協議辦理機關應於協議簽署後三十日內報請行政院核
定,並送立法院備查,其程序,必要時以機密方式處理。>
注意 : 這條的修正 是蔡英文的傑作 !!!
其中可以注意的是 :
1.涉及修法者 <協議辦理機關應於協議簽署後三十日內報請行政院核轉立法院審議>
2.不涉及修法者 <協議辦理機關應於協議簽署後三十日內報請行政院核
定,並送立法院備查,其程序,必要時以機密方式處理>
而且
A.簽署權 在協議辦理機關
B.先簽署 再審查
C.<其程序,必要時以機密方式處理>
所以
何來<黑箱>之說 !!??
法律規定 就是要<先簽署>後<審查或備查>
議者又以為 :<30秒事件> 強化了<黑箱>之說

從去年 這個協議就送入了立法院
在朝野堅持下 也開了很多說明會
卻在安排議程的程序委員會中 <屢次遭受民進黨阻擋>
會議記錄可以說明實情
所以
阻止實質審查的 其實是民進黨 !!
就算事你不喜歡這協議
也不可以張冠李戴 !! 指鹿為馬 !!
其實 在有些國家
這種 <送交國會的協議 如在一定時間內國會未能審查 可以自動生效>
這樣可以作為執政黨和在野黨 <交換條件的死亡點>
這個協議 在民進黨的阻擋下
逼得國民黨 用<那30秒時間 宣布備查>
其實
這樣的結果是 :
<凡是涉及應該修正的法律 全部停擺>
也就是<雖然協議已過 但是其他法律未修>
所以
<名義上是 通過了>
<實務上 卻不能在國內執行 或是 由其他的適用法律規範之>
請問
哪裡違法了 !!?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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事件 以<先通過監督條例> 再審<服貿協議>暫時收場 !!
可是
這裡有兩點:
1.這個<服貿協議> 是依照憲法職權 法律規範所簽訂的 然後<送交國會>
現在 這個條例 只剩下 <審查或備查>的問題
2.<監督條例>之立法要求 發生在<具有法權機構已經簽署>之後
如果大家對於這種<兩岸之間的事務處理>如有疑義
應該指責<當初立法者> 而不是指責<遵行法律者>
整個的運動過程
非常遺憾的 我沒有看到一點點這種聲音 !!!
再來
是看看所謂的<民間版監督條例>
首先就是<違憲>了
用兩個國家的名義簽署 違背了<增修條文前言>
更而且
在所謂的<監督>名義之下
1.違背我國憲法之 <行政權 立法權分立原則>
2.引進<立法委員>作為監督者
這個問題更大
我們在公務人員服務法裡 有所謂<旋轉門條款>
< 第 十四 條
公務員除法令所規定外,不得兼任他項公職或業務。其依法令兼職者,不得兼薪及兼領公費。
依法令或經指派兼職者,於離去本職時,其兼職亦應同時免兼。
第 十四 條之一
公務員於其離職後三年內,不得擔任與其離職前五年內之職務直接相關之營利事業董事、監察人、經理、執行業務之股東或顧問。>
所以 基本上 公務員<含政務官>
現職兼任私人公司 或 離職後兼任私人財團
都有法可管
所以 涉及私人利益的可能性不高 !!
但是
對於立法委員的行為
因為 <立法委員為民選人員> 故非公務人員服務法之適用對象 !!!
所以
大家都知道的
某委員 家裡開銀行
卻公然進入某監管銀行的 委員會
毫不避諱
今天 有這種委員
改天 是否就會有 <某行業圈養的委員>
在此監督條例下 公然介入談判 !!??
若是通過這種本版本
以後 就會有 <石化業立委> <金融業立委> <某行業立委>....
依法介入經濟談判的<交換條件>

不同經濟體的談判 本來就是 <give and take>
這是大家要的嗎 !!??
請先想清楚 !!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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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大
我的母校
法學院院長 所言無誤 !!!
真的
他們沒有把學生教好 !!!!
包含 : 陳水扁 馬英九 和 現在的學生 !!!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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其實
我也知道
會看完 能看完的 不多 !!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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