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12年11月2日 星期五

茲擬 <立法委員支給條例 >

茲擬 <立法委員支給條例 > 供各位大大參考 :
1.本條例 適用於民選議會議員 含 國會及地方議會
2.民選議員 為代議政治之不得不然 
為正本清源
議員之薪俸 應隨國民所得而更動
3.立委為國會議員 職務繁重 其支給薪俸 應為該上年度平均國民所得 加三成領取
其他地方議員 直轄市議員加兩成 縣市議員 加一成
4.因職務所需之所有開銷經費 應檢具單據 實報實消
該職務所需項目 應為指涉及公眾利益 國家發展相關事務
不含該議員之個人支出
5.為順利行使代議 監督行政機關之預算及執行 和法案之創見
各該議會應設立 <法案研究中心>及 <預算研究中心 >
供議員之專業諮詢
各中心聘任研究助理按議員員額之十倍聘任
其聘任資格 由國家考試獲得基本資格
6. 過渡期間 <本屆任期 >
各議員聘任之助理 應經該議會之助理公會認定資格 始得聘任
助理之待遇 由各該議會直接匯入助理帳戶 不得由議員代轉
7.下屆議會 助理聘任權由議會收回 議員私自聘任不符資格之助理 經費概由議員本人支付 與議會無關
8.各級議會代議人 日常支出 不得以任何明目 私自立法自肥
9.本辦法經人民立法 修改亦須經選區選民公投 採二分之一出席 三分之二同意
使得更動 !!
10.本辦法經人民立法通過 並公告實施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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